向阳生涯关注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就业歧视性条件-职业生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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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生涯关注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就业歧视性条件

时间:2011-10-10 11:18:22来源:向阳生涯作者:点击:2152

导读:

新疆立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规定就业歧视性条件。”这是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交会议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中规定的内容。

  就业是民生之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说,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经过努力,新疆全区每年平均实现就业30万人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但是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任务仍然繁重。当前存在的就业供需缺口大,就业岗位有限,就业困难人群稳定就业基础不牢固,就业转失业频繁、稳定性差等问题亟需立法解决。

  该《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并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查属实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对于少数民族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予以适当照顾,企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人员、残疾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减免税收、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拒不实施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截留、挪用、侵占就业专项资金;对投诉举报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虚报促进就业考核内容;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一千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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